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司促,505,2024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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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05號
債 務 人 林修岑

上債務人與債權人楊羽晴間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按債務人位於金門縣○○鄉○○0號之戶籍地址送達予債務人之支付命令,於民國111年5月13日送達,並由債務人之父親簽收,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因本件支付命令已於111年5月13日送達於債務人,而對支付命令異議之不變期間為20日,再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加計在途期間1日,則計至111年6月6日異議期間已然屆滿,今債務人於111年6月8日提出聲明異議,已逾法定期間,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另債務人雖陳稱,並沒有住在戶籍地址,所以沒有收到法院寄來的通知單,是由朋友在網路上看到後才知情,惟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以證其說,是無從採信,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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