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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紀欣
債 務 人 劉金泰
劉姿仙
一、債務人劉金泰及劉姿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6,663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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