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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董仲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78,628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董仲智於110年3月18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978,628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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