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司促,704,2022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誌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83,0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誌緯於民國106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2萬元,約定自106年5月23日起至115年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6月21日止累計126,022元未給付,其中124,146元為本金、1,87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誌緯於104年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2萬元,約定自104年5月27日起至115年4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6月21日止累計79,275元未給付,其中78,161元為本金、1,02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王誌緯於104年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722,974元,約定自104年5月27日起至115年4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6月21日止累計177,759元未給付,其中175,468元為本金、2,29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1年度司促字第704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24,146元 王誌緯 自111年6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2 78,161元 王誌緯 自111年6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計算之利息 3 175,468元 王誌緯 自111年6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計算之利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