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6,7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明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77043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6月7日止累計36,771元未給付,其中33,760元為消費款、1,820元為循環利息、1,1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1年度司促字第70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4,901元 蔡明宏 自111年6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1.54計算之利息 2 18,859元 蔡明宏 自111年6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