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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宗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34,542元,及自民國97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聲請人之債權金額為555,200元,然相對人繳息至97年8月9日即未再繳款,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
相對人於93年5月2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69萬元整,約定於100年5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7年8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34,54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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