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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4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藍獲鉅
債 務 人 陳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23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建志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56261808,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0,232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債務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㈡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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