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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凱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0,4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許凱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74694,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累計80,404元未給付,其中74,828元為消費款、4,676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1年度司促字第752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74,828元 許凱琳 自111年7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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