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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6號
債 權 人 周原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增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增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李增華於民國110年9月23日死亡,而其第一、二順序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第二、四順序繼承人則均歿,有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29號拋棄繼承案卷可稽,是李增華目前係無繼承人之狀態,職此,債權人之支付命令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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