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司促,834,202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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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王家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6,011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99計算之利息,及合計3,0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王家勁於108年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0萬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1個月為1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99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

若未能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㈢查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96,011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

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㈣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戶明細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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