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司促,9,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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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吳奇績
債 務 人 黃泰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03條及第2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依當事人間投資協議合約書所載,該投資借款(含獲利)新臺幣580,000元並無利息之約定,是債權人請求利息逾法定利率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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