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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11號
債 權 人 洪慶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九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㈢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㈤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到院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請求標的欄位內容未記載,另關於請求之原因事實欄位,提及本票、支票、股票,惟就本票、支票部分,並未敘明為什麼要對債務人請求上開本票、支票之票款,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通知於111年8月31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可證。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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