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司促,937,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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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吳天澤
債 務 人 王家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3,334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合計9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呈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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