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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麗寬
相 對 人 楊繡琼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所為之102年度裁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當事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3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102年度裁全字第4號民事裁定,准許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嗣聲請人業依104年度城簡移調字第1號調解筆錄按期清償全部債務,爰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之匯款申請書影本所示,可認已就假扣押之本案請求為足額清償,復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相對人亦表示聲請人已依調解內容按期支付,聲請人主張假扣押債權業經清償完畢,應堪採信。
至相對人主張聲請人尚欠它筆合會金並已另案起訴,為確保日後取償,應駁回所請等語。
經查相對人另訴(本院110年度城簡字第17號)主張之債權與本案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不具同一性,且相對人於該案訴訟中聲請假扣押,亦因未能釋明假扣押原因,經駁回聲請在案,是難認相對人之主張為有理由。
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既因清償而消滅,按諸首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認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而無續為假扣押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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