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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官小琪
被 告 李彩秀
陳長元
陳長雷
陳長坤
陳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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