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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號
被 告 元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定作人請求承攬契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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