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戴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昕雅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可憑,參照首揭說明,本件原告起訴顯不備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