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事聲,8,2024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楊肅涵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彩鳳、楊素芬間依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7日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17日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裁定,經表明為提起抗告之意思。

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