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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芳儷(原名王星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00,3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芳儷於民國93年2月26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㈡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7,072元 王芳儷(原名王星文) 自95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5 2 383,273元 王芳儷(原名王星文) 自95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7,072元 王芳儷(原名王星文) 自95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383,273元 王芳儷(原名王星文) 自95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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