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促,1066,2023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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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黃超群
債 務 人 黃威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9,5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5年9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20萬元,借期至112年9月6日屆滿,貸款期間7年,另債務人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並依原借期續展至113年9月6日屆滿,貸款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計8.2%機動計息,按月繳付本息。

㈡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6月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49,579元(計息本金45,751元,緩繳息3,8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㈤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往來明細、利率變動表。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5,751元 黃威連 自112年6月6日起 至112年7月6日止 年息百分之9.78 自112年7月7日起 至113年4月6日止 年息百分之11.736 自113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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