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促,1087,202309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蒲秀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4,183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蒲秀綿前於92年9月4日,依據與債權人簽訂之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

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7年12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