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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新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08,6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新銘於民國109年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37萬元,約定自109年9月11日起至116年9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2年9月12日止累計908,673元未給付,其中897,323元為本金、10,222元為利息、1,12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897,323元 王新銘 自112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6.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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