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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劉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6,622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淑惠於107年5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期限84期,並於114年5月4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4.5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12年2月4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236,622元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㈢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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