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促,1180,2023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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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祝誌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0,8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祝誌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417317,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9月5日止累計40,825元未給付,其中37,360元為消費款、1,970元為循環利息、1,4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7,360元 祝誌遠 自112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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