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促,1209,202310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晶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55,9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晶瑩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40萬元,約定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8年12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2年9月25日止累計361,384元未給付,其中349,854元為本金、11,344元為利息、1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蔡晶瑩於111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111年10月13日起至119年4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2年9月25日止累計30,171元未給付,其中29,201元為本金、87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蔡晶瑩於111年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111年9月27日起至119年3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2年9月25日止累計120,674元未給付,其中116,777元為本金、3,80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蔡晶瑩於111年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76萬元,約定自111年3月29日起至118年9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2年9月25日止累計721,574元未給付,其中701,981元為本金、19,407元為利息、1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蔡晶瑩於110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萬元,約定自110年11月12日起至115年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2年9月25日止累計150,142元未給付,其中147,265元為本金、2,78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蔡晶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24166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12年8月27日止累計171,982元未給付,其中164,483元為消費款、7,448元為利息、5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利息。

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㈧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49,854元 蔡晶瑩 自112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2.6計算之利息 2 29,201元 蔡晶瑩 自112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6計算之利息 3 116,777元 蔡晶瑩 自112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6計算之利息 4 701,981元 蔡晶瑩 自112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0.6計算之利息 5 147,265元 蔡晶瑩 自112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7.6計算之利息 6 164,483元 蔡晶瑩 自112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