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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姿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2,244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68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76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536按月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林姿穎於110年12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64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6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22,244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釋明文件: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授信交易往來明細查詢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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