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促,1239,202310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楊競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5,368元,及其中117,845元自民國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