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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嘉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65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6,651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16。
㈢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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