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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辛韋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61,31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67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1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㈡139,066元,及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4計算之利息,及合計2,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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