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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銘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44,424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22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銘圍於94年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71萬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95年4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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