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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2號
債 權 人 邱天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科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科堤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60萬元,於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位記載有寄存證信函給趙科堤,信封有收,卻都沒回應,請求法院調趙科堤到院協商,並提出民國103年12月11日借據、票載號碼WG0000000號本票影本各1紙,因債權人所提釋明文件與請求金額不符,亦未提出於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位記載之存證信函,且僅從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位記載之內容,亦無法得知為何債務人需給付債權人60萬元,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3月10日、112年4月14日函請債權人補正㈠債務人趙科提於何年月日?向債權人借款幾元?借款是否有部分清償或全未清償?如尚有債權釋明文件未提出,請一併提出。
㈡提出存證信函正本或影本,上開函文分別於112年3月18日、112年4月19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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