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促,27,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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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添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7,652元,及自民國98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添巽(原名楊再添)於93年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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