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促,30,202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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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蕭永鈴
債 務 人 俞燕燕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714元,及其中41,553元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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