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8號
債 權 人 金門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水義
代 理 人 陳琼芬
債 務 人 洪志平
陳家鼎
一、債務人洪志平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3,000元,及其中㈠11,500元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627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3.3627計算之違約金;
㈡121,500元自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627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3.3627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債務人洪志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家鼎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