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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梨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8,276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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