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促,489,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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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周昱志
債 務 人 李宇翔


李文廣

廖慧卿


一、債務人李宇翔、李文廣及廖慧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34,6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宇翔前就讀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李文廣、廖慧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其中編號1-6未結清),金額總計為140,067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32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34,66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李文廣、廖慧卿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48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34,667元 李宇翔 李文廣 廖慧卿 自111年11月5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百分之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112年4月10日止 年息百分之1.65 自112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34,667元 李宇翔 李文廣 廖慧卿 自111年12月6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0.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百分之0.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112年4月10日止 年息百分之0.165 自112年4月11日起 至112年6月5日止 年息百分之0.265 自112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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