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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高瑤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1,0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高瑤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78588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5月10日止累計71,080元未給付,其中67,441元為消費款、3,139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53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3,783元 高瑤瑜 自112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95計算之利息 2 53,658元 高瑤瑜 自112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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