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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邱永宏
邱黃美蓮
邱珮菡
邱苒琍
一、債務人邱黃美蓮、邱珮菡及邱苒琍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邱運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邱永宏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49,2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邱黃美蓮、邱珮菡、邱苒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運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邱永宏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49,214元。
㈡債務人邱永宏邀同案外人邱運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149,214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㈢經查,邱運輝已於民國111年9月1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邱黃美蓮、邱珮菡、邱永宏、邱苒琍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邱黃美蓮、邱珮菡、邱永宏、邱苒琍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邱運輝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邱永宏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㈤釋明文件:借據、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554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49,214元 邱永宏 邱黃美蓮 邱珮菡 邱苒琍 自111年12月1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2.4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百分之2.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49,214元 邱永宏 邱黃美蓮 邱珮菡 邱苒琍 自112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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