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促,6,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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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盈靜
債 務 人 許傑綸




葉君佩




許應守




一、債務人許傑綸、葉君佩及許應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01,6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許傑綸於民國103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許應守、葉君佩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444,088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依據借據第5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15浮動計息,其中百分之0.06暫由債權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1.2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並依借據第6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㈡詎債務人許傑綸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1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01,6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另債務人許應守、葉君佩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㈣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01,677元 許傑綸 葉君佩 許應守 自111年8月5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百分之1.275 自111年9月28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1年12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1.525 自112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01,677元 許傑綸 葉君佩 許應守 自111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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