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促,69,2023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傅學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4,2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傅學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43514,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累計194,204元未給付,其中187,362元為消費款、5,64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6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37,502元 傅學沛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7.33計算之利息 2 49,860元 傅學沛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