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促,862,2023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林吉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52,451元,及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83,913元,及自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

㈢65,964元,及自95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