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促,873,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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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蔡再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76,2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再明於民國98年7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2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2年7月2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962。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

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釋明文件:花旗(台灣)銀行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債權計算明細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873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72,318元 蔡再明&ZZZZ; 00000 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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