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家催,5,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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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基益律師(即呂保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呂保民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呂保民(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111年5月28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鄉○○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呂保民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向聲請人李基益律師(即呂保民之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被繼承人呂保民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呂保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依其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呂保民於民國111年5月28日死亡,聲請人經鈞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呂保民之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呂保民於111年5月28日死亡,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39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呂保民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9號民事裁定影本1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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