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拍,4,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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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慶鴻



相 對 人 黃裕騰

黃志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黃裕騰提供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黃裕騰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代墊、代償、保證、遲延利息、違約金之清償,經於民國112年5月4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黃裕騰及黃志超提供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黃裕騰、黃志超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代墊、代償、保證、遲延利息、違約金之清償,經於112年5月4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黃裕騰協同相對人黃志超為連帶保證人,於112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並立有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相對人於還款日期112年8月8日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使用)1份、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6份(均為影本)為證。

二、按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3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於強制執行程序拍賣之不動產,如有抵押權存在,除拍賣公告中已載明該抵押權拍賣後不塗銷,就抵押權人得主張優先受償之權利予以保留外,抵押權人得隨時主張實施抵押權。

而於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不動產之程序中,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之方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之規定,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已經第三人江明耀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助字第75號受理,而附表一編號第3、4號土地及附表二編號第2號所示土地於112年12月27日拍定在案,附表一編號第1、2號土地及附表二編號第1號所示土地於113年1月24日拍定在案,有本院職權查得法院拍賣公告拍定價格查詢結果1紙及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7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第1次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公告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因該不動產經拍定而塗銷,聲請人如欲實施最高限額抵押權,得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中以聲明參與分配之方式為之,其聲請本院裁定拍賣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無實益,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一:
112年度司拍字第4號 財產所有人:黃裕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沙鎮 榮湖段 1078 39 4分之1 2 金門縣 金沙鎮 榮湖段 1079 483 4分之1 3 金門縣 金沙鎮 沙溪一劃段 450 470.14 全部 4 金門縣 金沙鎮 沙溪一劃段 450-1 470.14 全部
附表二:
112年度司拍字第4號 財產所有人:黃裕騰、黃志超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沙鎮 榮湖段 1088 394 各2分之1 2 金門縣 金沙鎮 榮湖段 1088-1 110 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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