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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森林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黃延真
相 對 人 林維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黃延真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相對人林維峰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867條訂有抵押權之不可分性,縱使抵押物有讓與之情事,抵押權並不受影響,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最高限額抵押權雖曾經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惟其債權額未確定,故於聲請拍賣抵押物程序易生爭執,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之權益,法院於裁定前,亦應使債務人就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增訂本條。
又為免阻礙社會大眾對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之利用,法院於債務人陳述意見後,即應參照現有相關之法律、判例(例如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依職權逕為准駁之裁定,毋庸另為明文,一併敘明。」
。
復按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對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形式上審查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依登記內容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就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循訴訟程序,以資救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延真於民國98年11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之清償,並於98年11月25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延真於101年10月22日約定將擔保債權總金額由420萬元變更為565萬元,再於103年12月22日約定將擔保債權總金額由565萬元變更為780萬元,並經登記在案。
相對人黃延真於111年9月29日將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林維峰。
又相對人黃延真於103年12月23日簽訂借據,向聲請人借款650萬元,惟相對人黃延真於112年2月26日該期款項未依約按期履行債務,依契約第十條第㈠項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黃延真尚積欠本金3,346,355元及自112年1月26日起算之利息及112年2月27日起計算之違約金未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2份、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7份、借據影本1份、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影本1份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黃延真、林維峰於通知後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112年11月2日寄存送達於相對人黃延真,於112年11月1日送達相對人林維峰,惟迄未見相對人黃延真及林維峰有所陳述,因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如已依前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一:
112年度司拍字第5號 財產所有人:黃延真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城鎮 水頭段 40 832.96 全部 2 金門縣 金城鎮 水頭段 224 605.42 全部 3 金門縣 金城鎮 水頭段 346 438.87 全部 4 金門縣 金城鎮 水頭段 357 395.20 全部 5 金門縣 金城鎮 水頭段 686 1,763.18 全部
附表二:
112年度司拍字第5號 財產所有人:林維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城鎮 水頭段 127 700.64 全部 2 金門縣 金城鎮 水頭段 207 576.17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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