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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森林
相 對 人 楊雲清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楊雲清於民國100年6月9日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新臺幣(下同)6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楊雲清於104年8月27日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3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
嗣於107年9月26日簽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變更移轉契約書,約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由36萬元變更為156萬元,並經登記在案。
㈢相對人於100年6月20日簽訂住宅貸款契約(適用郵儲利率)(下稱貸款契約1),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惟相對人於112年6月20日該期款項未依約按期履行債務,依貸款契約1第11條第㈠項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3,601,522元及自112年5月20日起算之利息,及自112年6月21日起算之違約金未償還。
㈣相對人於100年6月20日簽訂住宅貸款契約(適用於指數型房貸-按月調整)(下稱貸款契約2),向聲請人借款60萬元,惟相對人於112年7月20日該期款項未依約按期履行債務,依貸款契約2第11條第㈠項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431,990元及自112年6月20日起算之利息,及自112年7月21日起算之違約金未償還。
㈤相對人於107年9月2日簽訂住宅貸款契約(下稱貸款契約3),向聲請人借款130萬元,惟相對人於112年7月1日該期款項未依約按期履行債務,依貸款契約3第13條第㈠項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039,119元及自112年6月1日起算之利息,及自112年6月2日起算之違約金未償還。
㈥惟相對人經催告後,均未置理,爰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變更移轉契約書1份、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2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1份、住宅貸款契約(適用郵儲利率)1份、住宅貸款契約(適用於指數型房貸-按月調整)1份、住宅貸款契約1份、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3份、催告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1份(均為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楊雲清於通知後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因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楊雲清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如已依前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7號 財產所有人:楊雲清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寧鄉 寧湖一劃段 151-7 93.84 全部 2 金門縣 金寧鄉 寧湖一劃段 151-4 224.29 8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主要用途、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 1 273 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 -------------- 金門縣○○鄉○○○000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 64.71 二層: 64.16 三層: 51.06 合計:179.93 陽台:7.1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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