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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南天直轄金門玄佑宮籌建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永閔
代 理 人 李沃實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瑞卿、翁克燿、翁建嵩及翁誌宏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318地號土地)實質上為聲請人所有,於籌建「南天直轄金門玄佑宮」寺廟期間,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規定,暫以當時為聲請人第一屆籌建委員會代表人即翁國得名義登記,不料翁國得於民國107年12月9日死亡,依民法第550條前段規定,雙方委任關係已當然終止,又聲請人已另選出代表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第4項規定,欲辦理更名登記時,遭金門縣地政局以本案土地尚有爭議,建議聲請人先循司法途徑解決後再辦理。
㈡相對人為翁國得先生所有繼承人,就318地號土地實質為聲請人所有,相對人均無爭議,並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所附「97年度城簡字第6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事實及理由』四、得心證之理由:(四)論證等資料可證。
㈢爰經雙方合意,為此聲請調解,以解聲請人申請更名登記及向金門縣政府完成寺廟登記等困頓,實感德便。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然依民事聲請調解狀所載,聲請人與相對人就318地號土地為聲請人所有,在調解之前並無爭執,且相對人翁誌宏於翁國得死亡後,曾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5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受理,並於108年11月4日提出協議書彩色影本1紙,而協議書上之立協議書人楊瑞卿、翁克燿、翁建嵩、翁誌宏及翁明圓均對318地號土地產權係屬南天直轄金門玄佑宮籌建委員會所有毫無疑義,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聲請調解係就有爭議之民事事件於起訴前由法院勸諭杜息爭端之本質不符。
是本件聲請調解事項,於兩造間既無爭議存在,核無聲請調解之必要。
至於聲請人未能順利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規定,向金門縣地政局申請辦理更名登記,要屬登記事項之行政爭議,應循行政救濟程序為之,性質上非民事法院得調解之法律關係,併予敘明。
揆諸首揭規定,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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