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簡上更一,1,2024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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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林慧姈
訴訟代理人黃詩琳律師
被上訴人陳清雲
張金鳳
共同
訴訟代理人史乃文律師
張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判決主文第3項,應補充為「第一、二審及發回更審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2年8月30日宣示判決,惟該判決主文第3項關於發回更審前第三審訴訟費用負擔及連帶負擔部分,均漏未記載,爰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宋政達
法官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於收受本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第三審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經本院許可後始可上訴第三審。該許可須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且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於上訴狀中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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