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新旺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健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日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