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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禮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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